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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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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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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2024年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22项)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22项)
(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确认5项、其他类12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1 行政给付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 行政给付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4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第九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 行政检查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6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定)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档案,公开兵役登记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7 其他类 就业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8 其他类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9 其他类 生育服务登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0 其他类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1 其他类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2 其他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第五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3 其他类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4 其他类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5 其他类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确认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14.5.1(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贵阳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工作方案》(筑民发〔2024〕14号)将审核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14.5.1(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8 其他类 医疗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贵阳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工作方案》(筑民发〔2024〕14号)将审核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0 其他类 受理进入幸福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1 其他类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确认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认定 《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非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息烽县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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