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予对息烽县大寨、小江南便民停靠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贵阳市息烽县大寨、小南江便民停靠点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基本同意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现就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修建的贵阳市息烽县大寨、小南江便民停靠点建设工程。
二、同意洪水影响评价影响范围为息烽河大寨便民停靠点上游660m至停靠点下游660m河段,河长1320m;小南江便民停靠点上游450m至停靠点下游450m河段,河长900m。评价对象为大寨便民停靠点、小南江便民停靠点、荆江村码头、乌江渡水库。
三、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生产垃圾及污染水道等,保障河道行洪安全、运行安全及水质安全。
四、今后如因河道安全或防护标准的改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设施时,应服从水务规划和建设的要求,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五、本决定仅对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洪水影响评价进行行政许可。工程建设方案的结构稳定性、安全可靠性等需按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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