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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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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2951751
  • 信息分类: 办税流程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流程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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