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及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发起增值税发票印制公开招投标采购,企业在购买标书时提出发票印制的申请。
【报送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性质 |
数量 |
纸质/电子 |
网上要求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无 |
2 |
中标通知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原件查验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4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5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6 |
中标印制项目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盖章齐备 |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窗口
【受理部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受理。
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结果】
将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二、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三、数量限制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确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七号楼0348室,联系电话:0851-86906061。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1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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