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
2份 |
无 |
2 |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详见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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