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份 |
|
2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份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 内补正材料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可通过“贵州税务”APP“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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