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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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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33357
  • 信息分类: 办税流程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办税指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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