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鑫于2020年6月,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息烽县流长镇水尾村集体土地修建养殖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限郑明鑫30日内,对违法占用息烽县流长镇水尾村647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治理并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柒佰肆拾肆元整(¥33744元)。
我局已于2022年8月11日制作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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