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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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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437365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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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当事人:彭xx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30xxxxxxxxxxx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筑北商业广场地下一层

(违法事实和证据)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2023年04月25日10时20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倪帮美(执法证号:24010921001)、吴汉强(执法证号:240109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目的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筑北商业广场地下一层的临时摊点进行检查,在对彭xx(以下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摊点上摆放有数十种商品,处于营业状态。2.当事人未发现营业执照,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3.执法人员对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摊点上放有《阿衰》《爆笑校园》等口袋书42本、掌中宝《阿衰》《爆笑校园》《恐怖校园》等掌中宝70本。4.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5.当事人在执法检查中全程在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现场签收了《调查询问通知书》。6.检查过程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留存。检查于2023年10时31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3〕C-00008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鉴定书》1份;4、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70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3年05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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