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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环罚(息)字〔2023〕6号 贵州百财生态农业发展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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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754940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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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筑环罚(息)字〔2023〕6号 贵州百财生态农业发展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州百财生态农业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AKADCG0G

联系地址:息烽县养龙司镇光华村

投资人:陈志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24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你中心生猪养殖场养殖粪污外排,污染周边环境。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你中心生猪养殖场下方土地上,有数块土地浇灌有养殖粪污,其中有2块土地积存粪污量较多,液体积存较为明显,汪家坡处机耕道上也有粪污未及时收集遗留现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拍照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养殖粪污进入外环境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中心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3〕6号],于2023年5月16日送达,拟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并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中心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2023年5月21日,你中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是生猪养殖市场行情差,饲料、药品价格上涨,用工成本高,企业资金运转存在困难;二是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对机耕道、土块积存粪污进行翻耕整理;三是为附近村民提供就业岗位,热衷公益事业,设定残疾人公益补助、升学奖学金,给孤寡老人生活补贴等。

基于以上陈述申辩你中心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中心态度端正,整改及时,主动清理养殖场下方机耕道积存粪污,地块及时翻耕处理,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你中心申请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值20%,罚款3.6万元=〔(20%+40%)×60%+20%-20%〕×10万元,决定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王杰、龙妙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号楼17层

电话:(0851)8598136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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