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息)字〔2023〕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销售分公司息烽青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766064438D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蚕桑坡
负责人:周映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站开展执法监督性监测。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销售分公司息烽青山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报告》(编号BHN2022070536-05-113),你站⑤、⑨、⑩、⑪号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编号BHN2022070536-05-113)、检测报告(编号T202303200003)、检测报告(编号T202305100003)、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现场拍照照片、视频,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3〕7号),于2023年8月4日送达你站,拟对你站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并告知你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8月9日,你站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免除处罚,理由如下:一是前期工作存在疏忽,致使⑤、⑨、⑩、⑪号加油枪气液比监测不合格;二是重视问题,积极整改,吸取教训,日后加强现场管理,维护好油气回收装置,确保装置正常运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详情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销售分公司息烽青山加油站陈述申请)。
基于以上陈述申辩意见,你站申请免除处罚,我局认为:一是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5月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站开展执法监督性监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BHN2022070536-05-113)显示你加油站⑤、⑨、⑩、⑪号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二是综合考虑你站积极整改情况,已酌情从轻处罚,从轻取值为26%,罚款金额(2万元)=〔(20%+30%+10%)×60%-26%〕×20万元,且罚款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三是企业有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维护好环保设施设备是企业职责所在。
综上,对你站申请免除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决定,对你站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相关规定,决定对你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站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王杰、龙妙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号楼17层
电话:(0851)8598136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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