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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环限(息)字〔2024〕1号 贵州开磷精细磷酸盐有限公司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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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72144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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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筑环限(息)字〔2024〕1号 贵州开磷精细磷酸盐有限公司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贵州开磷精细磷酸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057098600M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福利桥42号

法定代表人:谢敏尧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40万吨/年湿法净化磷酸项目萃取工段废气和后处理废气排口中非甲烷总烃和氟化物进行取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HB708220007100GZ-01)结果显示,该项目萃取工段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为1.08×10³mg/m³,后处理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为1.49×10³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120mg/m³排放限值。

你公司40万吨/年湿法净化磷酸项目萃取工段废气排放口、后处理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限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开磷精细磷酸盐有限公司进行取样监测暨现场执法检查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现场检查拍摄影像资料各1份。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告知你公司申请回避的权利。

2.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HB708220007100GZ-01)1份、监测报告(编号:HB708220007100GZ)1份、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1份、监测报告送达回执2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标准文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采样人员上岗证2份,证明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资质。

4.贵州开磷精细磷酸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人委托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3年11月6日对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20日对贵州开磷精细磷酸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是本案违法主体。

5.现场负责人法人委托书2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

6.40万吨/年湿法净化磷酸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符合环境规划要求。

7.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限告(息)字〔2023〕1号],并于2023年12月1日送达你公司,拟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3个月,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3个月。改正的方式包括: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制定方案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责令限制生产决定的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联系人:王杰、孙书航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州金融城7号楼17层

电话:(0851)8598136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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