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鑫弘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修建初级加工房及员工宿舍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384平方米未利用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限息烽鑫弘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30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息烽县温泉镇大尖山村38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体包括:砖混结构初级加工房和员工宿舍1栋2层及木架结构办公楼1栋1层;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920元)。
我局已于2024年1月4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月8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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