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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环罚(息)字〔2024〕3号 贵州炜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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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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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筑环罚(息)字〔2024〕3号 贵州炜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贵州炜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书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AKC22P12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红岩村山背后组

我局于2024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集粪池抽取养殖粪污到保育房顶贮存,房顶雨水及粪污混合污水溢流经房顶铺设的管道进入养殖场旁溪流,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息烽县小寨坝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红岩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对你公司排水管入小溪处上游约30米处、小寨坝镇红岩村红岩一号桥附近支流小溪(养殖场下游约900米处)、你公司排水管入小溪处和保育房顶雨水及粪污混合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取得监测报告,对照《贵阳市水功能区划(2021年)》表中息烽河小寨坝镇段水功能区划分,该地区地表水水质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III类标准,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水管上游30米处水样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红岩村红岩一号桥附近支流小溪水样和你公司排水管入小溪处水样氨氮超过地表水III类标准8.1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炜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1日、6月18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炜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现场主要负责人黄书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6月11日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筑五环监报告〔2024〕X019号)监测报告1份,《贵阳市水功能区划(2021年)》(节选)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

2.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息烽县兴旺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办理有相关环保手续。

3.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小寨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息烽县肖兴国养殖场、肖兴书养殖场等11个建设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批复》(小府发〔2021〕35号)文件1份、息烽县设施农用地备案表1份,贵州炜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养殖场建设和运营责任主体为你公司。

4.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贵州炜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粪污生产消纳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污处置情况。

5.2024年6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黄书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2024年6月18日下达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2024〕2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7.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案件办理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4年7月2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3处罚裁量表和罚款金额计算公式,取值及计算如下:

①违法行为(50%):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取值20%

②畜禽养殖规模(50%):年出栏1000头以上,不足2000头的,取值10%

通过计算处罚金额为:

罚款金额(万元)=〔(20%+10%)×60%±0%〕×10=1.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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