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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久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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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384622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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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久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贵州久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久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AKAUGB1A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一品城B区6幢2单元2层2-2-1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息烽县自然资源局对九庄镇柏茂村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工程中新开挖了一条施工便道,便道为泥路,宽5米,长约100米,便道两侧为灌木林,你公司未对周围景物及林草植被采取保护措施,对周边景观和林草植被造成一定破坏。调取该项目相关资料手续:该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11月取得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批复,你公司与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金高速公务第九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施工合同,负责K61+000-K65+000段部分工程施工。现场核对该便道开挖点位,经纬度显示该便道位于息烽县九庄镇柏茂村瓢尔庆组(东经106.474097° 北纬27.180058°)处,根据息烽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处位于息烽县风景名胜区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1日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日息烽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图1份、息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息烽风景名胜区(九庄镇柏茂村)内新建有一施工便道的情况说明1份、风景名胜区原貌卫星图1份、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各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在息烽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工程部分施工时新挖施工便道,未对周围景物及林草植被采取保护措施,对周边景物和林草植被造成一定破坏的违法行为。

2.2024年7月1日由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工程“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20〕125号)复印件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1月1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后公告截图1份,《贵州省林业局关于贵阳经金沙至古蔺(黔川界)高速公路在息烽风景名胜区内选址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取得的相关审批手续情况。

3.你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利润年报表复印件1份,你公司与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K61+000-K65+000段临建工程)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该项目部分工程施工的具体责任主体以及企业规模。

4.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张承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提供的你公司法人代表赵久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相关负责人身份。

5.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于2024年7月2日下达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2024〕2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案件办理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7.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执法权移交工作的通知复印件1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复印件1份,贵阳市林业局关于移交自然保护地四类违法行为案件工作的通知(筑林通〔2020〕15号)复印件1份、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阳市林业局关于移交贵阳市贵安新区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执法权移交工作的函》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4年9月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取值及计算如下:

违法行为(20%):一般 取值5%

企业规模(20%):小型企业 取值5%

违法次数(20%):2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 取值5%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20%):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取值5%

违法时间(2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取值15%

罚款金额(万元)=〔(5%+5%+5%+5%+15%)×60%±0%〕×10=2.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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