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680196245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九庄镇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有机肥厂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有机肥厂项目建有3个发酵机。经调查,你公司原名称为息烽特驱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查阅你公司提供的《特驱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有机肥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报告表中载明该公司有机肥厂项目发酵机数量为2个。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新增的1台发酵机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公司做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各1份,法规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0日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息烽特驱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有机肥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2024年8月20日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变更(备案)信息表1份,证明该公司为本案责任主体。
3.2024年8月20日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有机肥发酵罐拆除销售协议1份、转账截图4份,证明该公司新增发酵机的投资情况。
4.2024年8月20日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息烽特驱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有机肥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5.2024年8月20日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对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
6.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2024〕5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7.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后督察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29日对息烽德康家禽有限公司(有机肥厂)开展后督察现场情况照片1份,你公司提供的环评编制项目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8.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案件办理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发现你公司新增发酵机已停止建设,未接电使用,配套运输皮带无使用痕迹。鉴于该项目没有投入生产使用和排放污染物,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认真学习。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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