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孔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AJTUYRX8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石硐镇红星村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息烽县石硐镇高青村堆放有煤矸石,于2024年9月14日前往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距离你公司生产场地直线距离约5公里的石硐镇高青村一洼地堆放煤矸石,占地约300平方米,现场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调取你公司煤矸石转运台账,台账显示此处堆放煤矸石共1842.5吨。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将堆存的煤矸石转移规范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存在擅自堆放煤矸石的违法行为。
2.2024年9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煤矸石转运台账1份,高青村土渣转运协议1份、高青村矸石回拉费用说明1份,2024年11月11日提供的大鸿煤矿煤矸石转运高青村台账1份、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销售装车条扫描复印件1份、煤矸石转运处置费用支付票据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向高青村转移煤矸石和整改处置费用情况。
3.2024年10月18日贵州天骞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息烽县石硐镇高青村堆放煤矸石整改环境监测》(编号TQ-HJ-2024-122-【监208】)检测报告1份,2024年10月25日出具的《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擅自堆放煤矸石案环境损害判定专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在高青村堆放煤矸石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情况。
4.国家标准文件《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节选复印件1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代替GB 18599-2001)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堆放的煤矸石属于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2024年10月18日贵州天骞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采样人员采样证2份、营业执照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司法厅发布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暨贵州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增补专家结果公示》及附件1份,证明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资质情况和专家资质情况。
6.2024年9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你公司是责任主体。
7.2024年9月14日你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授权情况。
8.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息)环责改〔2024〕6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9.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案件办理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息)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4年12月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处罚裁量表,取值及计算如下:
违法行为40%: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取值20%
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量(40%):倾倒、堆放、丢弃1000吨以上的或者遗撒、扬散、流失、渗漏的 取值40%
固废类别(20%)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取值10%
通过计算处罚金额为:
罚款金额(万元)=〔(20%+40%+10%)×60%±0%〕×30 =12.6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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