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息烽县西山镇人民政府(小型农业灌区)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99号令《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经研究,批准本项目的取水申请,审批意见如下:
一、西山镇人民政府(小型农业灌区)项目位于息烽县西山镇,为农业取水项目,共有5个取水水源,年取水总量149万m³。
取水水源为长江流域乌江水系水源地表水,水源1:上寨山塘,坐标为(东经106°40′45″,北纬27°6′7″),批复年取水许可量4万m³;水源2:山泉水,坐标为(东经106°42′56″,北纬27°3′56″),批复年取水许可量12万m³;水源3:马子沟山塘,坐标为(东经106°39′29.13″,北纬27°6′1″),批复年取水许可量5.6万m³;水源4:牛洞沟河,坐标为(东经106°37′24″,北纬27°5′6″),批复年取水许可量63.8万m³;水源5:牛洞沟河上游支流,坐标为(东经106°37′24″,北纬27°7′35″),批复年取水许可63.6万m³。
二、该项目年取水量满足息烽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有关节水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取用水指标基本合理。项目业主应做好日常取用水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水环境的保护,确保对取水水源的其他取用水户不产生影响。
三、项目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设施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四、根据取水水源现状水质监测结果,水源水满足项目取水水质要求,今后应按水质规范要求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价。
五、本项目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我局将颁发取水许可证。
六、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批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批复仅用于息烽县西山镇人民政府(小型农业灌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项目涉及需由其他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内容,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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