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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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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393894
  • 信息分类: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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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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