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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新规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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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6369
  • 信息分类: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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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新规定 第六条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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