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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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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184021
  • 信息分类: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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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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