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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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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052200
  • 信息分类: 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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