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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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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78566
  • 信息分类: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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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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