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之规定,息烽县自202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以来,未变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信息,2025年息烽县政府采购仍继续按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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