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镇燃气用户:
城镇燃气安全无小事,为营造我县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特拟文致广大城镇燃气用户以下内容:
一是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第三十六条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是积极鼓励使用城镇燃气的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的用户,应及时安装报警装置,对限期不安装、或直接明确拒绝安装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供气。
三是用户必须选用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产品;燃气灶须有熄火保护功能,不得使用直排式热水器,不使用超过8年的燃气灶和热水器。
四是用户应使用正规渠道购买燃气,不得购买不带芯片的气瓶,更不得购买“黑气”。
五是不得使用橡胶软管,立即更换为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格金属波纹管。胶管长度不超过2米,并与灶具保持一定距离,连接处应有卡具固定,定期检查是否老化并及时更换胶管。
六是使用燃气设施的场所应保持自然的空气流通;燃气灶、燃气瓶存放地方通风良好,不能存放在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时有成人看护,不得离人。
七是每次燃气使用结束后,必须将燃气管道灶前阀或钢瓶阀门拧至关闭位置,并经常注意和教育小孩不要玩弄燃气用具;有条件的用户应尽量在厨房安装有切断功能的燃气报警器或定时切断阀。
八是若您发现有燃气泄漏,要立即关闭燃气管道灶前阀钢瓶阀门、开窗通风,移步至户外无燃气味道的地方拨打燃气公司服务热线,在室内严禁开灯、开关电器、打电话、动明火!
感谢广大城镇燃气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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