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基层调解组织。我县目前建立健全了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组织190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村(居)人民调解组织179个,实现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全覆盖,乡(镇、街道)和村(居)共有调解员762人,基层调解组织趋于完善。
二是强化调解队伍建设,选聘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要求,按任务分年度选聘配强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2024年选聘配备了43个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占全县村(居)的24.02%,截至目前,已完成155个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配备,占全县的86.59%,建立起了一支人员稳定、进退有序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各乡镇(街道)村(居)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外,还采取邀请、聘用、义务等形式充实调解员,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
三是强化人民调解培训,持续提升调解员素质。采取集中专项培训,乡(镇、街道)通过以会代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2023年以来司法所通过每季度组织1次人民调解员培训、每月到村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形式,加强对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工作指导,2024年以来共开展了各类人民调解员培训10余场次,参加培训的调解员达300余人次,通过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大大提高了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运用心理学化解纠纷的能力.
四是发挥联动联调作用,构筑“大调解”格局。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开展跨村联动调解、就地调解活动。县、乡(镇)、村三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矛盾纠纷化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矛盾纠纷发生后,由村(居)调委会先介入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移送乡(镇、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经村(社区)、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均不成功的案件,移送县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进行研判、组织调解。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有效发挥调解的前端作用,切实预防矛盾纠纷升级,2024年以来,调解矛盾纠纷495件,调解成功459件,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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