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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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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孔守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石硐镇红星村

(案由)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未具备必要条款

经调查,当事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未约定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代签等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劳动合同书;2、检查登记表;3、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违法问题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督导登记表。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9月30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2号,联系人:李欢、罗洪芹,联系电话:0851-87721619。

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被实施联合惩戒。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副本送当事人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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