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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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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名瑞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青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青山苗族乡绿化村

(案由)对当事人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我单位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息人社监令字〔2024〕40号)要求限期改正,但当事人至今仍未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贵州名瑞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员工资清册;2、投诉登记表;3、息人社监令字〔2024〕4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4、息人社监罚告字〔2024〕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当事人拒不按照息人社监令字〔2024〕4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元)。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2号)领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副本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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