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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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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凯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

经调查和审理,当事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盛世名门一期(A1—A7栋及地下室)”项目劳动用工中,无故拖欠徐志富、刘单生等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陆仟伍佰陆拾伍元(¥326565元),我局对当事人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息人社监令字〔2025〕17号),要求支付徐志富、刘单生等18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

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当事人付清拖欠徐志富、刘单生等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陆仟伍佰陆拾伍元(¥3265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陈述和申辩受理部门: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述和申辩受理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2号

联系人:李欢   罗洪芹      电话:0851-87721619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7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副本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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