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申请材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贵州省申领参保死亡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承诺书》;3. 领取人银行存折账号或银行卡复印件。
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办事人员:县政务大厅2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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