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2.《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中心。转入地乡镇人社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条件:因户籍跨统筹区转移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办事人员:县社会保险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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