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申请条件: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申请材料:1.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2.上一年度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支出明细账;3.资产抵押评估报告。
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
办理地点: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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