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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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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建江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红

我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你公司承建的“息烽县永靖河老鸦河段河道治理工程施工项目”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八条之规定,你公司应缴纳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捌仟伍佰壹拾陆元(¥198516元),但至今未按规定存储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22年9月30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单位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1号,联系人:李欢、周元波,联系电话:0851-87721619。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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