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周鸿
我局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你公司承建的“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湿法净化磷酸(85%H3PO4)项目(02标段)”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应缴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陆仟壹佰捌拾元(¥586180元),但至今未按规定存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2022年12月22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单位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1号,联系人:李欢、周元波,联系电话:87721619。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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