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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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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息烽县陆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权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中心村

(案由)未存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经调查,当事人承建的“贵阳市息烽县2023年县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青山片区”项目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应缴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叁仟陆佰元(¥463600元),但至今未按规定存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6月9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办玄天西路2号,联系人:李欢、罗洪芹,联系电话:0851-87721619。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将影响信用等级评定并有可能被实施联合惩戒。

息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联,正本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副本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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