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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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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要求,为支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提升消费信心和购买力,近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了相关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间隔12个月及以上的限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

(一)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已经结清全部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二)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30%;

(三)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含)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含)以上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三、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对同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四、支持公积金补息贷款。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开展省直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

五、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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