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黔公通〔2021〕13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公民错报、假报或者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中误登,导致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公民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更正。”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以及原《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印证材料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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