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自然人的出生日期,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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