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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