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息烽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凡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县人才工作重点服务非公企业、社会组织中的在职人员,在岗工作满2年以上,报考并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适用该办法。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什么要求?
一是年龄在50岁以下,年龄截止时间为报考当年的12月31日;报考专业必须为我县经济建设、产业发展、民生事业中的急需、紧缺专业。
二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处分限制期内的人员不能报考。
三、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考试备案有什么程序?
报考人应征得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按管理权限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教育部门认可的国内国民教育序列院校在职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经考试并被录取的在职工作人员,需到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备案登记,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参加学习的申请书;
2.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报考院(校)当年当次的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息烽县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备案登记表》;
5.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毕业后在我县服务满5年以上的协议书。
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人员不得申请学费资助。
四、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有哪些学费资助政策?
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由县级财政、所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比例共同分担学费:
1.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由财政资助2/3,所在单位资助1/3。
2.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资助1/3,所在单位资助1/3,个人承担1/3;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由所在单位资助2/3,个人承担1/3。
3.对参加国家、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或校地合作办学项目等硕士及以上学位同等学历教育的,对实际发生的学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资助。
4.学费总额超过以下范围的,由个人承担:攻读博士学位学费总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攻读硕士学位学费总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学费资助报销程序及所需上交材料是什么?
报考人员按照学校录取通知书的要求自筹资金缴交学费,取得学位证书后,将申请学费资助报销材料报县人才办:
1.《息烽县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资助申请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授予学位的组织机构开具的学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本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学费报销范围仅为国家统一标准的学费,不含课本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六、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学位证书后,除学费资助外,有没有其他可以享受的待遇?
(一)攻读博士学位并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5年内每月发放生活津贴1000元;在企业工作的,所在企业应在5年内每月发放生活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其所在岗位自行确定。
(二)攻读硕士学位并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5年内每月发放生活津贴500元;在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5年内每月发放生活津贴300元;在企业工作的,所在企业应在5年内每月发放生活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其所在岗位自行确定。
通过公务员招考(含选调生)、公开选拔、事业单位招聘和企业自主招聘到我县工作的国内国民教育序列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可以同等享受以上待遇。
七、在职人员参加学习期间有没有什么要求?
在职人员学习期间,须严格遵守学习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制要求,认真完成好各项学业任务,并结合所学专业,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课题研究不少于1次。有关课题材料报县人才办备案,作为学费资助及年度考核的佐证材料。
八、在职人员参加学习期间的编制及人事关系、考核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一)在职人员学习期间,保留其编制及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均不受影响,并享受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
(二)所在单位应随时掌握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等情况。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依据其学习期间表现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表现情况依据其学习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表现证明予以确认。
九、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还有没有其他的约束条件?
(一)在职攻读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学位证书的,自取得学位证书后在岗工作之日起算,应在我县工作5年以上。未满5年服务期的,须全额返还所受学费资助;未将相关费用返还完毕的,不可办理调动、离职手续。
(二)受资助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县在同一学位阶段的学费资助。
(三)对在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有关人员、单位,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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