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视力保护色:

一、出台背景

在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同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2014年10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2015年1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5〕10号)。2016年1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6〕4号)。2018年6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息府办函发〔2018〕78号),标志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正式启动。

二、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三、谁来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即购买主体),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四、向谁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即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

五、购买什么服务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怎么购买服务

(一)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标准和要求等信息。

(三)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合同报县财政局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需要跨年度实施的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增加,但最长不超过两年。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五)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购买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钱从哪来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既有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文件原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网站声明|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