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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一个部门牵头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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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属、市属驻县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一个部门牵头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一个部门牵头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一件事一次办一个部门牵头审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23〕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件事一次办”是指将多个部门相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企业和群众视角的“一件事”,推行集成化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大幅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一件事一次办一个部门牵头审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推动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的过程中,将涉及部门审批权限集中(委托)至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责任部门开展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打通部门协同中的堵点和壁垒,全面提升企业体验感和获得感,最终实现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定结果,不再加盖各责任部门审批专用章,提升审批效率。

第四条  “一件事一次办”遵循“一次取号、一次告知、一窗(端)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联办、一枚印章、一窗(端)出件、一次评价”的工作原则,申请人无需多窗口、多部门、多次跑就办成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以“关键审核事项部门负责”或“首个办理事项部门负责”为原则,指定“一件事一次办”牵头部门;负责在事项办理阶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批条件、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及需要填报的申请表等内容,为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服务;负责“一个窗口”收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及时推送至牵头部门、同时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统一送达审批决定、颁发证件。

第六条  牵头部门按照“三减一降”(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降成本)要求,负责整合“一件事”材料/表单、优化审批流程、编制办事指南;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是否按要求提供、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负责牵头组织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负责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负责督促各相关审批责任部门按时出具审批意见或批复;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批意见或办理结果送达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责任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责任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整合“一件事”材料/表单、优化审批流程、编制办事指南;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审核申请材料;负责参与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负责将审批权限集中(委托)至牵头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收件。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根据牵头部门组织梳理的“一件事一次办”材料清单收件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完整后予以收件,并将“一件事一次办”材料流转至相应职能部门。

第九条  受理与审查。牵头部门根据事项办理的前后置关系,对申请材料是否按要求提供、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进行核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在申请后不能按规范要求补齐补正的,不予受理。受理后,涉及多个环节勘验、验收的,由牵头部门组织责任部门开展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责任部门在时限内反馈结果至牵头部门。

第十条  决定。牵头部门根据责任部门反馈的结果,加盖“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做出审批决定的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并由各相关部门做好事中事后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送达。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牵头单位汇总反馈的意见,将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递交、邮政寄递、网上传输等方式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联合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是指“一件事一次办”牵头单位在出具审批结果时所使用的专用章,与审批机关的行政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仅限于牵头单位使用;“一件事一次办”办理结果必须加盖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任一审批机关的公章均不能替代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

第十四条  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在牵头单位作出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时使用。

第十五条  “一件事一次办”的完成以加盖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电子章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请刻制,由“一件事一次办”牵头审批单位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办理业务时调用。

第十七条  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日常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息烽县“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专用章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息烽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印发

                                                        (共印80份,其中电子公文60份)

(来源: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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