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息烽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2016-2025)修编》等法律法规。
二、审批部门: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申报场所:息烽县政务服务中心工改窗口。
四、申报条件:
(一)站点分类。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规定,瓶装燃气销售站点分二级站、三级站两类。
(二)燃气经营场所建设。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规定进行选址、定点、燃气设施工程建设。
(三)燃气气源规定。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二级站、三级站销售点须与符合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备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乡镇及偏远区域应由燃气企业统一配送。
(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负责供气的液化石油气储备企业须与二级站、三级站销售点共同与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安全监管协议,明确液化石油气各环节企业所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二级站、三级站瓶装库房必须设置满足至少30天储存空间的监控视频设备。
(五)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二、三级站点使用气瓶必须全部为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可追溯芯片瓶。
(六)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企业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瓶装液化天然气二级站、三级站应满足具备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至少1人。2.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瓶装液化天然气二级站储运工、送气工、检修工最低人数不少于3人;瓶装液化天然气三级站应满足储运、送气、检修工至少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详见附表:《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程序
(一)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七、审批时限
(一)准予许可。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二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许可。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政务公开: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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