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液化石油气瓶供应站按钢瓶总容积应分为三类,并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表8.0.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分类
名 称 |
钢瓶总容积(V,m3) |
Ⅰ类站 |
6<v≤20< p=""> |
Ⅱ类站 |
1<v≤6< p=""> |
Ⅲ类站 |
V≤1 |
注: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0.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
8.0.3 Ⅰ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出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围墙,围墙下部0.6m应为实体;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围墙下部0.6m应为实体。
8.0.4 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0.4的规定。
2 Ⅰ类站的瓶库与高速公路、Ⅰ、Ⅱ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架空电力线和架空通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6.1.3的规定。
3 Ⅰ类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当营业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毗连设置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当Ⅱ类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时,两者可合建成一幢建筑,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8.0.4 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
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m)
项目 |
瓶装供应站分类(V,m3) |
Ⅰ类站 |
Ⅱ类站 |
10<v≤20< p=""> |
6<v≤10< p=""> |
3<v≤6< p=""> |
1<v≤3< p=""> |
明火、散发火地点 |
35 |
30 |
25 |
20 |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25 |
20 |
15 |
12 |
其他民用建筑 |
15 |
10 |
8 |
6 |
道路
(路边) |
主要 |
10 |
10 |
8 |
8 |
次要 |
5 |
2 |
5 |
5 |
注: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
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场 所 |
配置数量 |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 |
按槽车车位数,每车位设置8kg、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
储罐区、地下储罐组 |
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8kg、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
储罐室 |
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8kg、2具 |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 |
8kg不应少于2具 |
灌瓶间及附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汽车槽车库、气化间、混气间、调压计量间、瓶组间和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 |
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
其他建筑(变配电室、仪表间等) |
按建筑面积,每80m2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 |
注:1表中8kg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2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20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8.0.7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