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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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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35618
  •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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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8期)

在2024年12月省级监督抽检时,检出息烽县小唐食品店经营的卤猪头肉(自制)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息烽县小唐食品店经营的卤猪头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息烽县小唐食品店经营的卤猪头肉(自制)(自制时间:2024年12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根据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2024年12月2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0125210号)。检验报告显示:息烽县小唐食品店经营的卤猪头肉(自制)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控制措施。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送达给息烽县小唐食品店。现场未检查到该批次的卤猪头肉(自制),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处罚信息。经查明,息烽县小唐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壹元(¥231元);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共计罚没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壹元(¥3231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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