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至2022年年初,息烽县养龙司镇人民政府在修建养龙司镇农贸市场扩建项目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1268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依法没收息烽县养龙司镇人民政府在息烽县养龙司镇养龙司村1268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1栋1层砖混结构房屋;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126800元)。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0月24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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