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规定及2025年9月11日,你公司向提交的《关于放弃原贵州息烽温泉酒厂土地所有权的申请》,2025年10月14日经《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原息烽温泉酒厂(纸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息府函〔2025〕124号)文件批准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原贵州息烽温泉酒厂证载面积23088.39平方米和原贵州息烽温泉酒厂(纸厂)证载面积18276.6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我局将直接办理注销相关登记信息。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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