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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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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628441
  • 信息分类: 教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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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息烽县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暂行)

自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检查发现各中小学在教辅材料征订和使用管理等方面还不够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省新闻出版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新出发〔202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息烽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学校推荐使用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是经过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并进入《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以下简称《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第二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坚持“谁征订、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中小学具体负责本校教辅材料选用、管理、代购、使用工作,县教育局负责教辅材料的督导检查、违规征订教辅材料查处、治理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坚持“一科一辅”原则,全县中小学根据省教育厅《公告目录》,按照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要求,为学生无偿代购教辅材料服务。

第四条 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中小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任何学校、教师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因学生未选用教辅材料而歧视学生、影响学生的学习。

第五条 在教辅材料选用过程中,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黔新出发〔2024〕22号”文件中明确的12条禁令:严禁进入学校推荐、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或在《公告目录》外另外编制目录向学校发行教辅材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或要求、暗示学生到个人指定的图书经营企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从中谋利;严禁统一组织学生征订《公告目录》外教辅材料,或在推荐、代购教辅材料中谋取利益;严禁将图书经营企业、个体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或通过布置作业、集体讲解等形式变相推销教辅材料,或与不法书商勾结,以“高定价、低折扣、拿回扣”的方式为学生订购非法出版及侵权盗版教辅材料等。

第六条 学校应鼓励教师根据课程标准、教材和学生的学情,分层设计和开发与各学科课堂教学同步的习题,免费供不同学习水平,不同学习能力的学生使用。

第七条 各中小学拟统一代购省教育厅《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须在学校校务公开栏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公开所代购教辅材料的书目、数量、价格、出版社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并保存代购目录和代购申请单备查。

第八条 学生订购教辅材料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须实行无偿代购,严禁从中牟利。学校根据学生申请代购,须按如下程序进行:学校将省教育厅《公告目录》进行公示→学校统一印发《教辅材料代购申请单》→学生、家长签字确认→教务处汇总并填写《教辅材料代购汇总表》→校长审核签字→报县教育局备案→启动代购程序。

第九条 拓宽监督渠道,县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851-87726213),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局党建办配合县纪委县监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对全县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全县通报。

第十条 学校违反本制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代购省教育厅《公告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不按规定程序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等违规行为的,由县教育局责令其纠正,并根据相关要求,追究学校的主体责任:

(一)学校统一订购省厅选用《公告目录》之外教辅材料行为;

(二)学校或者教师允许相关单位和个人入校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学校管理不力,教师以布置作业、课堂讲解、委托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强制学生购买指定教辅材料行为。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本制度,依规依纪依法,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

(一)教师私自向学生推荐或为学生统一订购省厅选用《公告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到指定书店、商店购买教辅材料,一经查实,将作如下处理:

1.清退教辅材料,返还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费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教师本人承担;

2.一年内不得评先选优、评职、晋级。

(二)教师私自为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并从中吃回扣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息烽县教育局,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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