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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息烽县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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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464517
  • 信息分类: 教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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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息烽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息烽县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

《息烽县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科室遵照执行,各中小学(幼儿园)参照执行,健全完善单位相关管理制度。

2025年3月12日

息烽县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

本制度根据《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及《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息烽县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包括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教师公租房、教师周转房。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包括房屋资产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资产使用和管理行为的规范、房屋租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等。

第三条 我县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负总责,学校负责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县教育局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学校接受县教育局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产权已确权到县教育局的教师公租房和周转房,由县教育局委托相关学校履行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只租不售、有偿使用、合理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制度

第六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为国有资产,优先用于保障乡镇学校新入职、特岗、交流支教、在职教职工中无房(含无国家保障性住房)的困难教职工,也可用于距离县城较远的边远乡镇教职工和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租住学校公共租赁住房时,一个职工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若学校房源紧张,按照自愿组合的原则,也可同性别的两人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租住学校公共租赁住房时,一对夫妻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对因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家庭人口较多的职工,可视学校房源情况确定。

第九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仅供符合条件的学校教职工租住,严禁对外出租和转租,即实际租住对象不能为学校教职工以外的人员。

第三章 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具体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并定期于每年年末向县教育局书面报送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满足本校教职工需求的,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轮租制度,轮候期原则上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该方案应包含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及分布、教职工需求、分配办法或评定办法等,该方案应按年度报送县教育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请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学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会议决策、学校审批、公示公开、清点资产、办理入住”的流程,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

第十四条 学校要对教职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所提交的所有资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其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承租人需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在申请中明确是续签租赁合同或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但不限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要求、租金标准、租金及水电费的缴款方式、缴款时间、设施设备维护、合同时限、合同份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规范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为保障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使用,学校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和更新公共租赁住房内的设施设备,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做好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燃气费、供暖费、设施设备赔偿费等,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由承租人及时据实支付。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私自改变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不得使用大功率的设施设备,引发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供水、供电、供气设备故障,导致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出现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宿或较长时间逗留,更不得将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向他人转租,若因不遵守使用规定,引发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和单位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及时收集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含申请居住、申请续签合同及申请终止合同)、住房审批资料、租赁合同、租金收缴等资料,按年度建立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工作档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要求,县教育局每年定期对学校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管理问题,将限期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根据问题性质和渎职情况,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租金收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参照2019年《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 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息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的通知》及2023年《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 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审定小寨坝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文件精神,我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步梯楼2元/㎡.月、电梯楼3元/㎡.月,实际收费额度根据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含教师周转房)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收取,根据各学校制定的具体收费方式确定;收取时间应在次月20日前、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次年第一个月20日前。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学校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应在租金收取当月及时将租金暂存至息烽县教育系统会计核算中心,并按财政规定的科目,在当月及时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租金缴存至县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承租人收取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燃气费、供暖费、设施设备赔偿资金等,存入教育会计核算中心银行存款账户,用于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相应费用支出,设施设备赔偿资金用于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设备添置或维修维护。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因购房、工作岗位调动、离职、离退休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租的,学校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同时不具备租赁条件、达不到租赁要求的承租人将由学校办理清退手续,确保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不出现无故占房现象,充分发挥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租住学校公共租赁住房,需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前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请求终止租赁合同,待学校审批后,及时配合学校清点房间内的资产,办理退租手续;需提前终止合同,承租人应根据用房需求及时向学校书面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申请,待学校审批后,及时配合学校清点房间内的资产,办理提前退房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承租期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恶意损坏学校配置的设施设备,承租人应根据学校的评估价格,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若因房源紧张,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的,学校要按照学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制管理规定,提醒和督促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提出终止租赁合同申请,待学校审批后,及时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同时,学校要根据轮候教师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公布下一个批次的轮候教师,并根据候房教师意愿,及时推进办理下一批次候房教师入住手续,确保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不空挡、不闲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管理和自查,对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出现非学校教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时,学校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同时,学校应加强管理,自查出现违规租住时间的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结果报送至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若因虚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故拖延办理退房手续时间达2个月以上的,取消其租赁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履行中,承租人出现违约现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租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教职工和社会广泛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须在本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本制度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相关内容,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定期修改、完善和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息烽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管理与租赁的意见》(息教发〔2013〕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息烽县教育局所有。

附件:1.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2.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委托管理协议

附件1

息烽县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

附件2

学校公共租赁住房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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