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手续的建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62号)文件明确指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办理程序必须按照《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办理。
《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第一条规定,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项目业主单位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立项依据、县级国土部门认可的征地数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自己缴纳凭证(复印件)、《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自己情况表》等,这些资料是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
您提出的“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部门要求必须有完善的征地手续,而一些先上车后买票的项目又无法出具相关手续,导致这些项目的农民失地而又无法办理失地养老保险”的问题,这一问题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部分项目确实存在,给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带来了很多困难。下一步,我们将加大与国土、发改、征地部门等单位的协调力度,尽量在征地项目启动之初,第一时间完善征地立项依据、征地文件等参保必须提供的资料,以方便被征地农民及时参加养老保险。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6月7日
(联系人:詹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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